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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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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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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中央、省、市属驻区单位: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威办发〔2017〕17号)精神,为了发展基层民主,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基层群众自治和依法协商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居)党组织在城乡社区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统筹资源力量,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机制建设。

2.坚持群众自治。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3.坚持依法协商。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协商,依法确定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协商程序,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成果合法有效。

4.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也兼顾少数人的诉求。出现议而不决情况时,通过不同层面建立的表决机制进行表决,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

5.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坚持先协商后决策,先协商后实施,公开透明,求同存异,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6.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利益诉求的城乡社区,积极探索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实践。

(三)目标进度。到2017年底前,每个镇(街道)至少建立1个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每个示范点要设立协商机构,明确协商人员,细化协商制度和章程,按照重大村(居)务“全程记实”要求建立台档,并做好城乡社区协商宣传工作。不断总结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到2018年底前,城乡社区协商覆盖率达50%以上;到2019年底前,城乡社区协商覆盖率达100%;到2020年,全区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通过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抓好社区建设成果的示范引领,由点及面,依法有序、积极稳妥推进全区城乡社区协商建设。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拿出切实可行的示范点建设方案,明确目标、措施、进度,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落实落地,方案报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分层次协商制度

1.建立村(居)民协商制度。坚持从村(居)民自治实际出发,将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敏感问题等纳入协商范畴,合理确定协商内容。结合区域实际,建立村(居)协商目录。主要包括:城乡经济社区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物业服务等;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事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2.建立社区多元协商制度。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主导,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社区经济组织、居民代表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社区多元协商制度,构建社区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平台和机制。涉及社区各类主体的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居民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纠纷,需要在城乡社区落实的党和政府重点部署的工作任务等,由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共同办理。社区内重要事项单靠社区牵头无法协商时,由镇(街道)党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中要重视吸纳社区内威望较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加,提高协商议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社区协商可采取社区协商会、议事会、联席会、恳谈会、听证会等形式。

3.建立楼宇(小组、小区)协商制度。涉及楼宇(小组、小区)内公共利益以及居民个人权益的事项,由楼宇(小组、小区)党组织或楼宇长、村(居)民小组长组织开展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协商。楼宇(小组、小区)协商可采取楼宇协商会、小区协商会、业主协商会、村(居)民小组协商会等形式。

(二)规范协商程序

1.村(居)民协商一般程序。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通过多种方式,向全体居民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与会居民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居民反馈落实情况。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较大争议时,可以另行组织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

2.社区多元协商一般程序。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各类主体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村(居)民反馈落实情况。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较大争议时,可以另行组织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应当召开多元主体参加的会议进行表决。

3.楼宇(小组、小区)协商一般程序。楼宇(小组、小区)党组织或楼宇长、村(居)民小组长根据楼宇、村(居)民小组、小区居民意见研究提出协商议题;通过多种方式,向楼宇(小组、小区)内居民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楼宇(小组、小区)内居民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楼宇(小组、小区)内居民反馈落实情况。涉及村(居)民小组居民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形成一致协商意见后,应当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进行表决后组织实施。

(三)细化协商内容。根据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并细化协商内容,探索建立社区协商事项目录制度。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村(居)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项目收益分配及处置方案;村(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经费筹集和建设管理方案;村(居)财务安排及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村(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村(居)民意见较为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问题;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的帮扶救助问题;物业管理服务、环境卫生整治、亮化绿化工程、农田水利改造、社会救助救济、征地拆迁安置;国家和上级重大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居)的落实方案;区党工委、管委重点工作的落实问题;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经村(居)党组织同意进行民主协商的事项。

(四)确定协商主体。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居)党组织(包含功能性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社区网格、驻村(居)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均可以作为协商主体。

(五)丰富协商形式。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社区党员议事会、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网格协商、楼栋协商、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访谈、民主评议、社区民情民意恳谈会、社区茶馆会议、居民开放空间、社区展望论坛、社区工作坊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依托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和网格化管理,畅通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利用城乡社区信息平台、社区网站、QQ群、微信群等现代化手段,探索推进网上协商、线上协商。

(六)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要村(居)落实的事项,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村(居)网络论坛及广播、电视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区管委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报告,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需要区管委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的社区协商事项,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督促落实,并及时向上述协商事项利益相关者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重大意义,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的领导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将组织推动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情况,列入各镇(街道)党委书记述职评议范围,并与村(居)党组织书记业绩考核挂钩。充分发挥村(居)党组织在城乡社区协商民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各个环节,确保正确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村(居)党组织的组织动员作用,推动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切实保障协商各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取得满足群众意愿和形成集体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充分发挥村(居)党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拓展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镇(街道)协商与村(居)协商、社区协商、楼宇(小组、小区)协商联动机制。加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党组织认可、群众信任、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城乡社区协商工作队伍。要健全工作督导机制,社会事务管理局要会同工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工委组织部、社会事务管理局、政法委等部门要围绕协商方案的议定、议事规则的确定等方面加大对示范点建设的全程指导;社会事务管理局要对各镇(街道)示范点建设及协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村(居)民群众参与协商。要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将组织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情况,与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挂钩。要建立协商情况备案工作制度,对于协商工作要坚持一事一备原则,及时向镇(街道)司法所备案,镇(街道)司法所要围绕协商事项的合法合规性从程序和实质上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应当组织协商未组织进行协商、对协商结果不予落实、应当备案没有备案或应当发现、纠正的程序、实质违法违规问题没有发现、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强监督,保障协商依法有序开展,监督协商成果的运用。

(三)加强工作保障。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社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社区开展协商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有条件的村(居),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制定具体办法,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加强协商结果落实,需要落实的事项,牵头组织者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将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等情况纳入村(居)务公开内容,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受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报告,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积极吸收社区法律顾问参与社区协商,对协商事宜进行法律把关,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民主实践提供法律支撑。

(四)提高居民参与协商能力。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开展基层干部和村、社区工作者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提高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水平,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高区城乡社区协商事项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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