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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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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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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理顺监管体制,避免职责交叉和失控漏管,现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8年3月15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文化西路288号火炬大厦  

联系电话:3919303

邮箱:gaoqufazhiban@163.com



区法制办

2018年2月23日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会、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管委会、有关部门和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威海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委会、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管委会、有关部门和镇(街道)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管委会和镇(街道)职责


第五条 管委会和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 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 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 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参与、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 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制度;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管委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管委会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 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 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 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管委会和镇(街道)提出奖惩建议;

(五) 督促检查下级和本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六) 根据管委会安排,向下级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七) 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道)应当独立设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并按照管委会要求明确相应规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村(居)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协管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至少配备1名安全生产协管员,并报所在地镇(街道)备案。安全生产协管员应当定期在本村(居)排查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书面报告所在地镇(街道)。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 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 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 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 国家、省、市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有关部门除履行以上安全生产职责外,同时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本辖区中央企业四级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单位、市管企业二级单位和区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

(二) 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道)负责。各村(居)应协助所在地镇(街道)做好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省、市、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 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 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调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

(四) 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 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六) 对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经济发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达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 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 负责化工产业安全转型升级,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四) 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五) 负责区属重点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 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和督促电力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协调解决影响电网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 负责煤炭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 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九) 协助做好粮食流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体育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 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 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四) 将安全生产课程纳入职业教育内容;

(五) 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 负责校舍危房改造安全管理工作;

(七) 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八) 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九) 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进行安全管理;

(十) 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三) 负责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二)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依法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流向等情况进行审查;

(三) 负责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和焰火燃放许可证,查处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行为;

(四)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五) 负责九小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六) 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七) 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消防大队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在公安分局的监督管理下,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分析和预测消防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

(三)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备案、验收备案;

(五) 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它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 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火灾事故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交警二大队、交警四大队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 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三) 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纪工委)监察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二) 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宣传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 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 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 对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六) 负责对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游艺场所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政法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 负责对管委会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 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管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条 财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 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 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 负责监督、督促高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高新园区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就业和社会保障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 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三) 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四) 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伤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二) 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三) 负责对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建设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政、园林绿化、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二) 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三) 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 指导、协调物业管理、房屋征收安全管理工作;

(五) 对房屋建筑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六)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七) 负责建设机械行业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对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 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三) 承担全区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协调处理油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难题;

(四) 负责职责范围内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 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 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七) 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的安装、拆卸、使用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和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 负责林海公园、海水浴场等公共场所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规划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户外广告、门头招牌设置和有偿使用的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 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经济发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牵头负责全区河道采砂活动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 对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三) 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四) 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 负责农机驾驶人安全教育工作;

(七) 负责畜牧、畜禽屠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八) 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 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 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 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落实;

(十二) 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渔港及渔港水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 负责海洋灾害预警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海上渔业抢险救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商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和驻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服务业管理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服务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 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服务业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 督促检查服务业重点示范项目工程质量;

(四) 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五) 对旅行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六) 督促、检查旅行社及职责范围内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落实有关安全制度措施情况;

(七) 指导旅游安全培训工作;

(八) 指导、监督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 指导、监督拍卖、典当、旧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 对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环保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

(二) 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 对医疗废弃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 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审查;

(二) 依法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三) 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四) 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管理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和防护工作;

(二) 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清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 组织开展环卫车辆机械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安全检查活动。

第三十三条 管委办公室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管委会行政办公场所的消防、安保工作;

(二) 负责机关食堂、商店、卫生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 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四) 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五) 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 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组织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 负责落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有关责任人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五条 法院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涉及安全生产领域诉讼案件审理工作;

(二)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

第三十六条 检察院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涉及安全生产渎职行为的预防和查办工作;

(二)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双岛湾科技城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区域内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科技新城建设管理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区域内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公司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检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证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二) 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油品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威政办字〔2017〕11 号)要求,落实油品(成品油和燃料油)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管委会和各镇(街道)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辖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管委会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应当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四十四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第四十五条 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当向管委会做出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 本行业、领域和本辖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本行业、领域和本辖区连续发生一般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三) 本行业、领域和本辖区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

(四) 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

(五) 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 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 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 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不一致的,由管委会确定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